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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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载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烟台金刚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李金刚、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37500元、分期手续费15125元,同时自2019年6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137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给原告;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给原告;并由被告商**、被告霍继国、被告烟台载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告烟台金刚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确认原告对被告烟台金刚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车牌号为鲁Y166V9的汽车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李金刚、被告刘**、被告商**、被告霍继国、被告烟台载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告烟台金刚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 案件受理费469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负担1525元,由被告李金刚、被告刘**、被告商**、被告霍继国、被告烟台载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告烟台金刚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167元。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给原告31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