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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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查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詹益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402民初13652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詹益强没有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执行案号为(2021)粤0402执7254号。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1)粤0402执7254号之七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詹益强在中国银行7159××××2304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736.17元。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詹益强向本院提交的中国银行7159××××2304CNY0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记载其养老金每月为2522.65元左右。 2021年5月1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珠府函〔2021〕43号),规定珠海市城乡低保标准为1139元/人/月。上述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院认为,对于异议人詹益强的异议,审查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詹益强未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有权冻结被执行人詹益强名下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詹益强的必需生活费用,其标准可按珠海市城乡低保标准为执行。至于具体的保留方式可在执行过程中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由本院(2021)粤0402执7254号案依法确定。需说明的是:如珠海市人民政府对上述标准有调整,本案执行时为被执行人詹益强保留的生活费用也应随之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自2021年7月份开始,在执行中国银行7159××××2304CNY0账号存款时,每月按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异议人詹益强保留生活费用,具体的保留方式可在执行过程中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由本院(2021)粤0402执7254号案依法确定; 二、驳回异议人詹益强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裁判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