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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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平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平桥支行借款本金461586.39元、至2021年7月21日所欠利息32682.83元,并自2021年7月22日起以本金461586.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39%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平桥支行有权就被告周**提供抵押的位于羊山新区新六大街幸福人家18号楼3层301号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435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