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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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昌吉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宋**向原告胡**支付商砼款115,8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 二、被告宋**向原告胡**赔偿利息损失57,64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 三、被告宋**承担自2021年4月13日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按LPR4倍计算)。 四、被告宋**向原告胡**赔偿保全申请费2,405元、公告费5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 五、被告新疆昌吉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六、驳回原告胡**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2元,由被告宋**负担4,427元,由原告胡**负担125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若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申请执行的,本院则依法不予受理。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