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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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金谷商厦有限公司 沈阳和昌众捷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申请执行人沈阳和昌众捷商贸有限公司在案外人栾天凤与大连金谷商厦有限公司签订的《摊位使用协议书》中约定的租赁期内,不得要求栾天凤移交其租赁的涉案摊位。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