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行政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温州华宇机械铸造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温州华宇机械铸造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瑞加 人民陪审员 叶权荣 人民陪审员 董荷英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代书 记员 陈思文 附告: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