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行政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温州华宇机械铸造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行政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温州华宇机械铸造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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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瑞加

人民陪审员  叶权荣

人民陪审员  董荷英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代书 记员  陈思文

附告: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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