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温州博德真空镀铝有限公司
浙江凯迪恩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303执4335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博德真空镀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剑永。

被执行人:浙江凯迪恩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方向明。

申请执行人温州博德真空镀铝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63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34081.26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下:1.坐落于兰溪市××大道××号的房产;2.浙G×××××、浙G×××××、浙G×××××、浙G×××××汽车各一辆。

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下:1.坐落于兰溪市××大道××号的房产,该不动产由兰溪市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2.浙G×××××、、浙G×××××、浙G×××××、浙G×××××汽车各一辆,上述车辆查无下落,故暂无法处置。

截至2020年3月2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州博德真空镀铝有限公司本金434081.26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6225.5元,执行费6412元。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宇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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