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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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向原告***支付62649.11元,款交本院转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1元,减半收取计1260.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126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到本院领取上诉缴费通知书,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521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退少补),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以向本院 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