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欢颜机器人有限公司 纽泰克斯电线(潍坊)有限公司 欢颜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纽泰克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426605.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0年4月30日起按同期LPR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7年初便向原告多次定作并采购电缆产品,原告均按时按质交付产品。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26605.3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资金紧张等理由多次拒绝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安徽欢颜公司、欢颜上海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5日,原告纽泰克斯公司与被告欢颜上海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欢颜上海公司向纽泰克斯公司订购电线等货物。2018年3月8日,原告纽泰克斯公司与被告安徽欢颜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安徽欢颜公司向纽泰克斯公司订购电线等货物。合同签订并履行后,安徽欢颜公司、欢颜上海公司共同作为乙方与纽泰克斯公司(甲方)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一份,载明: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乙方共欠甲方476605.3元,乙方保证按下列计划还款,2020年3月31日前偿还50000元,2020年4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2020年5月31日前偿还326605.3元。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还款,即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金,任何一期未偿还,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就全部欠款主张乙方立即偿还。协议还约定二被告将一辆斯柯达汽车作为抵押物交付原告,后二被告偿还原告50000元货款后,原告将车辆交还给二被告,目前二被告仍欠原告货款426605.3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分期还款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原告纽泰克斯公司已经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安徽欢颜公司、欢颜上海公司未及时付款,系形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当及时向纽泰克斯公司支付货款426605.3元,并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分期还款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期未偿还,甲方有权就全部欠款主张乙方立即偿还,因此,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为:以426605.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被告安徽欢颜公司、欢颜上海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案证据及事实的认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欢颜机器人有限公司、欢颜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纽泰克斯电线(潍坊)有限公司货款426605.3元及违约金(以426605.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0元,由被告安徽欢颜机器人有限公司、欢颜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08 |
| 发布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