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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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辽阳富胜商贸有限公司 广州美吉第六感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辽阳富胜商贸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合作关系,双方约定原告先支付10000.00元定金后被告发货,货到原告再支付尾款。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被告打款10000.00元购货定金后被告迟迟未发货,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均未发货并且未返还货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广州美吉第六感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广州市黄埔区峻锦街6号3201房。原、被告之间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从被告广州美吉第六感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看,本案争议标的属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告广州美吉第六感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应履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原告辽阳富胜商贸有限公司的义务,故被告广州美吉第六感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系履行义务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录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裁判日期 | 2021-12-17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