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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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23519.73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1月12日的利息为3025.76元;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负担72元,被告谢**负担490元,并直接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