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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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49680.92元、截止2018年10月28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总和为8690.15元及逾期利息(从2018年10月29日起,以本金49680.9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7元,减半收取778.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