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盐城市昌平运输有限公司
宁波爱音美电声科技有限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8民初60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8民初606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支付赔偿款39520元;

四、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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