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5529.56元、截止2018年2月1日的利息3129.64元、滞纳金2503.09元,并承担自2018年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和章程的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滞纳金。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因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121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