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信阳市茶叶协会
光山县宝德利茶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诉称,一、原告系第3047772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原告是由信阳市民政局于1991年1月1日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第3047772号商标由原告于2001年12月24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法提出申请,2003年3月14日经核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有效期为201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3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方便食品,小类别为茶以及茶叶代用品。原告因此享有第3047772号商标的专用权。二、“信阳毛尖”地理标志经过原告多年的推广与管理,已经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信阳毛尖又称豫毛峰,属绿茶类。是中国十大名茶之一、河南省著名特产之一。民国初年,因信阳茶区的五大茶社产出品质上乘的本山毛尖茶,正式命名为“信阳毛尖”。信阳毛尖具有“细、圆、光、直、多白毫、香高、味浓、汤色绿”的独特风格,具有生津解渴、清心明目、提神醒脑、去腻消食等多种功效。1915年在巴拿马万国博览会上与贵州茅台同获金质奖,1990年信阳毛尖品牌参加国家评比,取得绿茶综合品质第一名。信阳毛尖被誉为“绿茶之王”。信阳毛尖品牌多年位居中国茶叶区域公用品牌价值第3位。2017年,中国茶叶区域品牌价值评比中,信阳毛尖以59.91亿元位居品牌价值排行榜第二名。2019年11月15日,入选中国农业品牌目录。为了促进信阳毛尖茶的增值和规模经营,有效促进茶业增效,茶农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在信阳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由对该产品具有监督管理能力的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信阳毛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原告在商标管理规则中对使用“信阳毛尖”商标的品质要求、地域范围都做了明确规定,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生产经营者均可申请使用“信阳毛尖”商标。在成为第3047772号“信阳毛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第30类商品上的权利人后,原告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对“信阳毛尖”商标进行宣传和维护,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正是由于原告和该商标合法使用者的共同努力以及政府的大力支持,相关公众只要看到“信阳毛尖”标识,自然会联系或联想到原告拥有的商标及对应的具有特定品质的产品。该地理标志商标已经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三、二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在二被告经营的店铺购买了茶叶一袋,二被告销售的茶叶包装上显著地使用了“信阳毛尖”标识。据此,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许可在其销售的茶叶上擅自使用原告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属于明显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047772号“信阳毛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方韵茶庄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方韵茶庄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侵犯原告的“信阳毛尖”,不清楚“信阳毛尖”是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告方韵茶庄是合法取得并有证明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方韵茶庄的茶叶是被告宝德利公司供的货,有货单为证,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被告方韵茶庄不应该承担责任。“信阳毛尖”商标并不是某个单位的,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作为注册人是不得使用的,这牌子是属于信阳茶叶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4条的规定,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是可以使用证明商标的,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该允许。这个茶叶就是信阳的茶叶,被告方韵茶庄用信阳的茶叶包装合情合理的。被告方韵茶庄质疑刘光宇的身份,他不能代表原告,他只是一个自然人,原告没有出示跨省授权书。2020年9月,刘光宇来店里买茶叶,点名要“信阳毛尖”茶叶,一共买了四两,合计200元。被告被告方韵茶庄对刘光宇购买信阳毛尖茶叶行为证据保全公证的真实性、合法性都不认可,因为公证机构异地公证缺少管辖法律依据。原告未提交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光宇经依法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被告宝德利公司提交书面的答辩状:被告宝德利公司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宝德利公司从未使用过信阳毛尖这一称谓。原告提供的发货单的信阳毛尖字样并不是被告宝德利公司所写,而是另外一个被告的关联人员所填。被告方韵茶庄的经营者曲富华与被告宝德利公司没有联系,互不认识。曲富华的儿媳妇靳小芳当时在南阳开茶叶店,靳小芳于2015年4月份到被告宝德利公司加工厂拿了几斤茶叶,也是在她的南阳茶叶店销售。当时给她开了单子,上面只写有小芽、中芽,没有写信阳毛尖,之后一直没有联系。2021年4月,靳小芳联系被告宝德利公司,称她婆婆被起诉,希望被告宝德利公司提供营业执照。被告宝德利公司出于朋友关系考虑,给她发了营业执照照片。随后要被告宝德利公司给她提供空白清单,她说律师说提供这些对被告宝德利公司没影响,最后给她寄了一份空白清单,叮嘱她不要乱填,但她收到清单后填了信阳毛尖。被告宝德利公司申请对发货单上的“信阳毛尖”四个字进行鉴定,以确定该字迹系曲富华或靳小芳所写。被告宝德利公司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宝德利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是第3047772号“信阳毛尖”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3月13日。

2015年1月25日,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制定了《信阳毛尖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试行)》,载明“信阳毛尖”是经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信阳毛尖”的特定品质。信阳毛尖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包括产品生产范围为信阳市和固始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产品本身及在加工制造、包装、储运的过程中的特殊要求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信阳毛尖茶》标准。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生产经营者,可申请使用“信阳毛尖”证明商标。

被告方韵茶庄成立于1997年3月10日,经营场所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中心路三段2#,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办公用品零售。被告宝德利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24日,经营范围为茶叶加工销售。

2020年9月20日,原告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人员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于2020年9月27日来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中心路三段2#的东方茶庄,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购买信阳毛尖茶叶两袋,共计消费200元。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20)黑哈国证内经字第1903号公证书。本院当庭启封封存商品,封存商品为茶叶两袋,与公证书所附照片相同。封存茶叶的包装袋上标有“信阳毛尖”字样。

被告方韵茶庄销售的案涉茶叶系从被告宝德利公司购入,被告宝德利公司向被告方韵茶庄出具的销售单使用了“信阳毛尖”字样。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20)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1116号公证书、(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1211号公证书、(2020)黑哈国证内经第1903号公证书、(2020)黑哈国证内经第1903号补公证书、封存商品、被告方韵茶庄提供的销售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案涉茶叶与第3047772号“信阳毛尖”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叶系同一种商品。被告方韵茶庄销售的茶叶的包装袋上标有“信阳毛尖”字样,上述“信阳毛尖”字样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性使用。将案涉茶叶包装袋上使用的“信阳毛尖”字样与第3047772号“信阳毛尖”商标中的文字部分进行对比,二者构成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是来源于特定产地并具有特定品质的商品。被告方韵茶庄未经原告许可,将印有“信阳毛尖”字样的包装袋使用于其销售的茶叶,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被告方韵茶庄辩称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方韵茶庄作为专业从事茶叶销售多年的经营者,应当知道其所销售的商品为侵权商品,故对被告方韵茶庄此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宝德利公司在销售茶叶的销售单上使用“信阳毛尖”的行为系商标性使用,被告宝德利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上述使用“信阳毛尖”字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被告宝德利公司辩称销售单上“信阳毛尖”并非由其书写,申请对“信阳毛尖”进行鉴定,本院认为被告宝德利公司并非自然人,且销售单上除手写“信阳毛尖”字样外,亦有印刷的“信阳毛尖”字样,故对此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二被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原告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相应的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二被告的违法所得亦无法查清,故本院综合考虑注册商标的市场知名度,二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原告因二被告侵权行为所致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酌定为8000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普兰店区方韵茶庄、光山县宝德利茶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第30477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普兰店区方韵茶庄、光山县宝德利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三、驳回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1000元,被告普兰店区方韵茶庄、光山县宝德利茶叶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1-07-09
发布日期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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