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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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信如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归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借款本金529万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2月12日为15197.23元,自2020年2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编号为浙(2019)绍兴市柯桥区不动产证明第002209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88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468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