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柯桥夏郝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贤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绍兴柯桥夏郝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贤支行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按案涉借款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扣除已收取的405.8元);

二、被告***、***对被告绍兴柯桥夏郝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绍兴柯桥夏郝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8元,减半收取794元,由三被告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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