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银川东升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9-30
发布日期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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