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抚州市昌鹰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抚州市昌鹰实业有限公司款计529046.79元元及利息(自2021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抚州市昌鹰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90元,由被告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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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6-17
发布日期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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