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铜陵市铜官区志诚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铜陵新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铜陵新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铜陵市铜官区志诚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广告费用76500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按LPR计算的利息损失;铜陵市铜官区志诚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双方自2020年12月开始陆续签订4份《公交候车亭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签订后,铜陵新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即组织开展广告设计、发布工作,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发布期限也已全部届满,但铜陵市铜官区志诚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却未履行任何支付义务。

铜陵市铜官区志诚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庭审中答辩称: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即先开票后付款,铜陵新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举证开具了76500元发票,铜陵市铜官区志诚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双方合同中均约定广告位置、时间和发布数量,铜陵新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如约履行。请求驳回铜陵新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自2020年12月开始,铜陵新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铜陵市铜官区志诚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陆续签订4份广告发布合同。合同对广告发布位置、发布时间、广告形式、规格和付款均做了约定。铜陵新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按合同要求组织开展广告设计、发布等工作。庭审中,铜陵新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了发布广告的图片,该图片也能反映出广告发布位置、时间等内容。庭审中,铜陵新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还提供了微信名“志诚周”与其公司工作人员从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7月9日间的微信记录,记录中反映双方对广告发布、发票和付款等多次协商,且其中还有广告发布图片。2021年1月6日、3月11日、4月16日和7月6日,铜陵新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开具给铜陵市铜官区志诚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5张,共计金额76500元。铜陵市铜官区志诚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未支付过广告费。

本院认为,铜陵新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铜陵市铜官区志诚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铜陵新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了图片、微信记录和发票等证据证明其主张,但铜陵市铜官区志诚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未有证据向法庭提供,且称原经办人均离职,无法对铜陵新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证据进行有效核实。本院结合铜陵新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微信记录等证据,认定铜陵新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铜陵市铜官区志诚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铜陵新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要求铜陵市铜官区志诚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1年6月12日始至付清时止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铜陵市铜官区志诚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广告费用76500元及利息损失(以76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2日始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铜陵新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3元,减半收取为856.50元,由铜陵市铜官区志诚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8-31
发布日期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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