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佳木斯市五一铸造厂 黑龙江省勃农兴达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勃利县人民法院(2019)黑0921民初9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勃利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佳木斯市五一铸造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94.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黑龙江省勃农兴达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94.00元予以退回。 |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