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佳木斯市五一铸造厂
黑龙江省勃农兴达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勃利县人民法院(2019)黑0921民初9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勃利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佳木斯市五一铸造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94.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黑龙江省勃农兴达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94.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2021-05-31
发布日期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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