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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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支行贷款本金91508.37元,并承付该款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对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大四河西侧、淮海路南侧金域澜湾花园10幢602室,51室房屋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1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汇缴至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49)。 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