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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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本溪钢铁(集团)热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溪湖区康鑫物资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溪湖区康鑫物资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6026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溪湖区康鑫物资经销处16001元。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