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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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家具行业协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盱眙马坝阳春家具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麒麟”【商标注册号:6704577】、“麒麟QILIN”【商标注册号:6704578】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 二、被告盱眙马坝阳春家具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金榜公司承担875元,被告盱眙马坝阳春家具店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
裁判日期 | 2019-03-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