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来宾市裕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21)桂1302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三、第四、第五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21)桂1302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谭**支付被上诉人来宾市裕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述贷款利息216361元(自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8月20日按年利率24%计算,为201205元,2020年8月21日至2021年4月20日按年利率15.4%计算,为615156元,共计816361元,减去已支付的60万元),2021年4月20日之后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驳回上诉人谭**、广西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上述一、二项共计6216361元,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8920.50元,由被上诉人来宾市裕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7598.40元,由上诉人谭**、广西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322.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37.90元,由上诉人谭**、广西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1-01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