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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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21)鄂132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21)鄂132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朱**、胡**、胡*赔偿款415843.97元。 三、驳回朱**、胡**、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朱**、胡**、胡*共同负担1000元,梅*负担1000元,随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负担4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71元,由朱**、胡**、胡*共同负担3160元,梅*负担1687元,随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负担7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