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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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富迪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潘**与被告广东富迪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及2020年5月份签订的6间宿舍租赁合同于2021年9月27日解除; 二、被告广东富迪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佛山市高明区内的物品搬走并将租赁物返还给原告潘**; 三、被告广东富迪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按63464元每月,从2021年8月1日计算至2021年9月27日;按2100元每月,从2021年6月1日计算至2021年9月27日)给原告潘**; 四、被告广东富迪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以63464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21年8月6日计算至2021年9月27日,从2021年9月6日计算至2021年9月27日;以21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21年6月至9月,从每月的6日计算至2021年9月27日)给原告潘**; 五、被告广东富迪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场地占用费(从2021年9月28日至实际返还场地之日止,按65564元每月的标准计算,应扣减被告缴纳的保证金190392元)给原告潘**; 六、被告广东富迪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电费13949.28元及水费120元给原告潘**; 七、驳回原告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诉讼费58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807元,被告广东富迪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被告应于支付判项确定的款项时将其应承担的诉讼费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