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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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义乌市鼎派五金工具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高州市人民法院(2019)粤0981民初41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被上诉人陈红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33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8年1月10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上诉人**。 二、撤销高州市人民法院(2019)粤0981民初41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由被上诉人陈红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被上诉人陈红艳负担。上诉人**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本院予以退回给上诉人**。限被上诉人陈红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逾期则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