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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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富阳诚达建材店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富川富阳诚达建材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12956.18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1月13日的利息为14266.11元,此后的利息以512956.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0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富川富阳诚达建材店如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莫志斌、全**所有的位于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城东开发区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书号为:富房权证富阳镇字第××号,土地证编号:富国用(2015)第××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莫志斌、全**对被告富川富阳诚达建材店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2元,减半收取4721元,由被告富川富阳诚达建材店、莫志斌、全**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