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公安县裕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公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经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公安县的43处不动产均已被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遂对上述不动产予以轮候查封。因我院对上述不动产不具备处置权,不能启动处置程序。 后本院经两次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08-04 |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