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铅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账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铅山县世纪天马广告制作喷印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铅山县世纪天马广告制作喷印中心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07-23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