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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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韩鑫金属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亚泰铝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亚泰铝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3980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予原告仇**; 二、被告何秀文、陈**、何**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亚泰铝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亚泰铝材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仇**对被告何**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0)佛南不动产证明第××号]、广东省佛山市汽车位1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0)佛南不动产证明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列第一项债权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6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亚泰公司、何秀文、陈**、何**负担。原告多预交诉讼费的3864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