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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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建缘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鼎瑞泰沣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诉人山东鼎瑞泰沣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该票据出票人、承兑人均为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查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中国恒大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虽非本案被告,但出票人、承兑人均为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中国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涉诉案件,全部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该案件不应由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江苏丰建缘建设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其中原审被告山东鼎瑞泰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