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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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 可克达拉市古龙古建材有限公司 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申请人可克达拉市古龙古建材有限公司称,因被执行人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追加总公司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清偿本案欠款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3日,本院对可克达拉市古龙古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新4004民初422号民事调解书:一、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被告欠款共计397,956.5元,被告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承诺于2020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可克达拉市古龙古建材有限公司支付20万元,剩余197,956.5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付清;二、如被告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未按时支付任何一笔欠款,原告可克达拉市古龙古建材有限公司可一并申请执行未付欠款,被告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需承担违约金3万元;三、案件受理费3,634.67元、保全费5,000元,如被告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按时支付欠款原告可克达拉市古龙古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如被告未按时支付欠款,原告可克达拉市古龙古建材有限公司可一并申请执行。因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未履行,本院以(2021)新4004执525号案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 另查明,被执行人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是被申请人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上述事实,有(2020)新4004民初422号民事调解书、最高人民法院总队总查控系统被执行人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企业信息查询结果、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本案被执行人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是被申请人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该分公司在本院强制执行后仍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克达拉市古龙古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该分支机构的法人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可克达拉市古龙古建材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新4004执52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在(2020)新4004民初422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1-12-19 |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