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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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银河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10631761.29元;2、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1616903.51为基数,自2021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120703.93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871545.44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741714.63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880893.78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3日,被告二向被告一开具票面金额为1616903.51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9月23日。2020年12月23日,被告二向被告一开具票面金额为4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9月23日。2021年1月25日,被告二向被告一开具票面金额为1120703.93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25日。2021年2月23日,被告二向被告一开具票面金额为1871545.44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1月23日。2020年8月24日,被告二向被告一开具票面金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8月24日。2020年8月24日,被告二向被告一开具票面金额为2741714.63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8月24日。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二向被告一开具票面金额为1880893.78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8月26日。 2021年8月2日和2021年8月4日,银河家公司自被告一处背书取得上述七张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共计10631761.29元。恒大公司存在多次汇票到期拒绝支付的情形,银河家公司认为恒大公司构成逾期违约,七张汇票有被拒付的风险。 本院经审查查明:因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为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故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09-1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