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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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5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支付198000元给原告林**、徐**、徐**、徐**、徐**、徐**;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5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支付21174.96元给原告林**、徐**、徐**、徐**、徐**、徐**; 三、驳回原告林**、徐**、徐**、徐**、徐**、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41元(原告林**、徐**、徐**、徐**、徐**、徐**已预交),由原告林**、徐**、徐**、徐**、徐**、徐**负担24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22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的相应标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