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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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得利时计钟表(和平)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2020)粤1624民初2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2020)粤1624民初28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 三、上诉人得利时计钟表(和平)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王**支付经济损失等共118303.6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王**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得利时计钟表(和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8820元,由被上诉人王**负担,反诉受理费134.5元,由上诉人得利时计钟表(和平)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91.6元,由上诉人得利时计钟表(和平)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