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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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维纳经编布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孝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湖北维纳经编布业有限公司与戴**2014年2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于2020年11月4日解除; 二、戴**自湖北维纳经编布业有限公司员工宿舍楼2栋1单元202室搬离,将房屋交还公司,公司返还房屋价款182280元,赔偿房屋装修费用55266.36元,合计237546.36元给戴**。履行期限均为本判决生效十日内。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鉴定费5000元,由湖北维纳经编布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