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借款本金134366.95元;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1、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编号为4599963Q215054200620《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及借据编号为4599963Q1161042345230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手工借据约定的利率,自2016年10月11日起计至本案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被告已归还的借款本金633.05元及支付的借款利息3958.92元作相应扣减;2、以借款本金75000元为基数,按编号为4599963Q215054200620《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及借据编号为4599963Q1170152277100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手工借据约定的利率,自2017年1月11日起计至本案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被告已支付的借款利息3042.78元作相应扣减);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案件受理费3206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3-27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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