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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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昆明雪力丹枫家居用品商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云南荣华建筑经营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20702053.8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云南荣华建筑经营有限公司在上述工程款本金20702053.85元范围内对本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云南荣华建筑经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昆明雪力丹枫家居用品商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管理费80万元; 四、云南荣华建筑经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昆明雪力丹枫家居用品商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按图纸施工、未及时发现和解决图纸矛盾以及施工质量问题修复损失总计7919078.7元; 五、昆明雪力丹枫家居用品商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云南荣华建筑经营有限公司提供必要的配合; 六、驳回云南荣华建筑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昆明雪力丹枫家居用品商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94400元,由云南荣华建筑经营有限公司承担306080元,昆明雪力丹枫家居用品商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883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5931元,由云南荣华建筑经营有限公司承担39416元,由昆明雪力丹枫家居用品商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765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昆明雪力丹枫家居用品商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工程造价鉴定费80.2万元,由昆明雪力丹枫家居用品商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质量鉴定费729848元,由云南荣华建筑经营有限公司承担474401元,由昆明雪力丹枫家居用品商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2554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方云红 审 判 员 陈 红 人民陪审员 张罗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甘丝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