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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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北雁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乌兰浩特市北雁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开发区第一分公司 锦江区鑫星兴日用品超市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撤回对被告乌兰浩特市北雁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市北雁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开发区第一分公司、锦江区鑫星兴日用品超市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对被告乌兰浩特市北雁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市北雁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开发区第一分公司、锦江区鑫星兴日用品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