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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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市东丽区流芳幼儿园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流芳幼儿园赔偿原告张**医疗费37071.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3750元、护理费6810.75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95318元、鉴定费29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总计152390.39元; 二、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办法:上述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赔偿款直接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2元,由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流芳幼儿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