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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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市滨海新区瑞恩尚越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4月3日签订的英语教育培训合同; 二、天津市滨海新区瑞恩尚越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杜**3666.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天津市滨海新区瑞恩尚越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天津市滨海新区瑞恩尚越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