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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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在承保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杨**支付保险赔偿金52200.1元,向原告巩**支付保险赔偿金54408元,向原告巩**支付保险赔偿金2858.24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在承保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杨**支付保险赔偿金5292.9元,向原告巩**支付保险赔偿金15544.26元,向原告巩**支付保险赔偿金292.54元; 三、驳回原告杨**、巩**、巩**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计49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