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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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信德市场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胡**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信德市场2018年1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信德市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退还租赁保证金50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信德市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 四、被告黄**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信德市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五、驳回原告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6元,由原告负担1285元,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信德市场、黄**负担10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