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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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玉东工贸有限公司 湖南和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923511.14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7923511.14元为基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4月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由被告昆明玉东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工程款7923511.14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 三、由被告昆明玉东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安全保证金74033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3572元,由被告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被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昆明玉东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