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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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岛华冠恒远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宇路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深圳市宇路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流运输费用98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3、请求支付运费9810元银行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是青岛直达深圳、东莞、惠州的物流专线,被告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运输途中共欠原告物流运费9810元未付。因原告和被告有合同,当月运费次月30日前付清,但付款周期已到,被告却迟迟不付款。期间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深圳市宇路物流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对账单》1份、原告的财务人员和被告财务人员的聊天记录打印件2页,证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原告为被告运输货物,截止到2019年5月,被告尚欠原告运费9810元 被告青岛华冠恒远锂电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不欠原告任何款项,原告延迟发货给被告造成了20万元的客户罚款损失,被告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被告青岛华冠恒远锂电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证据向本院提交。 原告提交的对账单系原告自己制作,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无法认定;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打印件,未提交原始载体,也未提交能够证明聊天双方的身份的证据,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亦无法认定。 通过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被告曾发生货物运输行为。现原告以被告拖欠其运费9810元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运费9810元及相应的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交足够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运费9810元,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告所诉,证据不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宇路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宇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3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