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市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市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董**借款本金3764738元及利息(从2020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清偿本金数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蒋**、文**、文**、文**、文**在继承文进步实际遗产范围内(目前查实的遗产详见审理查明部分)共同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董**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29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499.77元,共计68797.77元,由原告董**负担17675元,由被告广州市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122.77元,被告蒋**、文**、文**、文**、文**在继承文进步实际遗产范围内对51122.77元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19
发布日期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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