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州市白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泰州市白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6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0元,由被告泰州市白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债务时一并交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20元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