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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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泰州市港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付的货款116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0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1100元,合计4020元,由被告泰州市港盛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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